本馆章程
菏泽市博物馆(鲁西南民俗博物馆、市乡村记忆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菏泽市博物馆(鲁西南民俗博物馆、市乡村记忆博物馆)。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菏泽市华英路537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20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菏泽市文化和旅游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菏泽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征集、收藏全市珍贵文物,负责文物研究、保护和利用工作;承担鲁西南民俗文物收藏研究、陈列宣传、保护利用工作。承担文物展示、文化交流、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研学活动、文创开发工作,弘扬和传播历史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完成市文化和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一条 菏泽市博物馆(鲁西南民俗博物馆、市乡村记忆博物馆)党支部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二条 加强和完善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合理设置本单位党务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力量,进一步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推进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建立健全党组织,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障党建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坚持把党组织活动与业务工作有机融合,积极推进活动创新、思想政治工作内容和载体创新,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严格“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严格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引导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设置党组织书记1人,党组织副书记1人,党组织委员共5人。党组织书记由馆长担任。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明确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三)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四)审核本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情况;
(六)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公益性原则;
(二)承担所属事业单位设立阶段的相关费用,为所属事业单位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三)每年按时审定所属事业单位的预算,按预算需求履行后续注资义务;
(四)依据事业单位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所属事业单位的管理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市博物馆行政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上级任命。
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单位决策机构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根据《菏泽市博物馆机构职能编制规定》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综合部、藏品管理部、陈展与文创部、学术科研部、安全保卫部、宣教信息部、民俗部等7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综合部。负责馆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服务,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息、财务、资产、档案、信访、应急、值班等工作;承担馆人事管理工作;负责馆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二)藏品管理部。承担文物藏品的征集、收藏、研究、保护工作;承担文物鉴定工作。
(三)陈展与文创部。负责策划举办陈列展览;承担陈列展览日常维护和开放管理工作;承担馆文创产品的策划、设计、开发、制作工作;承担拟定、实施经营创收计划及博物馆版权维护工作。
(四)学术科研部。承担单位学术研究发展规划、调研报告、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图书、期刊策划编辑工作。
(五)安全保卫部。承担单位及文物安全保卫、来馆观众的登记管理工作;承担馆安防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
(六)宣教信息部。承担陈列展览的讲解服务、宣传报道工作;承担单位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各种宣传信息平台管理、利用工作;承担单位研学活动、志愿服务工作;承担单位智慧体系规划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七)民俗部。承担鲁西南民俗博物馆(市乡村记忆博物馆)馆区的安全保卫、宣传教育、陈列展览工作;研究和弘扬民俗文化。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六条 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本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或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及明确合同期限。
本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员,按程序进行竞聘上岗。
第二十九条 全面考核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将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档次,其中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根据考核结果,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执行奖惩措施。
第三十条 本单位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涉及人事争议有关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依法年报公示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重大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2021年3月12日经市博物馆行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市博物馆行政办公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